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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机行业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的通知
辽农[2010]340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1-23 【字体:

各市农委、农机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的要求,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我省农机行业从业人员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以全面提高农机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保证农机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一、持证上岗人员范围

持证上岗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农机修理工。包括农机维修企业、维修网点、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中从事农机维修工作的人员。

(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负责人或承包人;农机生产或


经销企业的售后服务人员;承担售后服务工作的其他人员。

(三)农机驾驶和操作人员。包括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挖掘机、铲运机、装载机驾驶员;涉及人身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用机械操作工;大型农用机械操作工等。

(四)从事技术工作的农机管理和服务人员,包括农机监理检测人员,农机质量监管人员,农机技术推广人员,农机培训人员,农机零部件供应人员,农机服务组织管理人员等。

    二、岗位准入标准

农机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以从事相应岗位的工作,具体标准是:

(一)农机修理工。必须取得初级以上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级别的农机维修工作。

(二)农机经销和售后服务人员。必须持有初级以上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三)农机驾驶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初级以上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四)农机技术管理和服务人员。必须持有初级以上相应资格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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