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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1-29 【字体:

各市农委、农机局,绥中县农机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及《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相关法规文件,切实加强我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促进农机化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在农机化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建设工作提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目标管理。要适应形势,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精心组织,加强协调,争取支持,确保在


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二、   体系的构成及工作职责

根据相关规定和职能及工作需要,职业技能开发体系分为行政管理、行政执行、技能培训等三个部分。

(一)行政管理体系构成及工作职责。行政管理体系由省、市、县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对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行政管理。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的工作规划和计划,制定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工作站、基地建设的规划、布局、审批、备案;负责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市、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规划和计划,对工作站和培训基地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等。

(二)行政执行体系构成及工作职责。行政执行体系由省、市、县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和省技能鉴定站及市县技能鉴定工作站组成,技能鉴定站和技能鉴定工作站均挂靠在质量监督管理站。省站负责对全省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高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负责组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实施和督促检查。市、县工作站负责本地区的职业技能开发实施;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报名和培训基地监督管理;在省站组织管理下,负责辖区内的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各级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对职业技能开发的日常管理。

(三)技能培训体系构成及工作职责。技能培训体系由省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批准的各类培训基地组成,负责按照职业标准和培训教学计划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实施相应的技能培训,并对培训质量负责。

三、   工作站和培训基地的审定和基本条件

市工作站应具备相应的条件(详见附件),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鉴定站审核,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县工作站应具备相应的条件(详见附件),经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工作站审核,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省鉴定站备案。

培训基地应具备相应的条件(详见附件),经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鉴定站审核,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从事培训工作。培训基地原则上以农机培训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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