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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辽农机〔2025〕3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0 【字体:

各市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农机跨区作业服务保障,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经商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已依规完成《202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统一印制并编号,即将寄往各省份,我省也将随即寄往各市。按照《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做好<202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作业证》发放工作,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发放程序

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规定,《作业证》应由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和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加盖公章方为有效,严格落实一车一证,严禁发生涂改、转借和倒卖等违规行为。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审核申领人员、机车的资质条件,严格按程序发放,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不得委托中介组织发放。《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不得向申领者收取任何费用。对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相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二、严格执行登记备案

《作业证》是跨区作业机车免交车辆通行费、享受便捷服务的有效依据。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全国农机化信息服务平台”(http://zyzb.njztc.com),对申领人员和机车的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及时上传到数据库,避免《作业证》信息不全影响免费通行。如有作业证补办的情况,应在系统中注销原证后(删除原证登记信息)再下发新证。

三、强化部门协调

为确保跨区作业转移安全高效有序,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单位沟通联系,对申领《作业证》的机手和农机作业服务主体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宣传,在依法合规运输的前提下选择适宜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车辆。涉及超限运输的,需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许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优先办理。对因违法超限接受执法部门处理导致通行受阻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及时帮助协调处置,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努力争取公安交管等单位支持,共同保障顺利放行。

四、报送生产信息

各地农机管理部门应按照《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报送制度》,通过“全国农机化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开展农机化生产进度统计、材料报送工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时效,不断提高农机化生产管理工作水平。2025年具体报送时间请各级管理员在“全国农机化综合服务平台”查看,我省3月下旬启动正式报送。

要广泛宣传引导,强化农机服务保障。机手和有关管理部门可通过扫描作业证背面二维码,了解机收作业气象预警、各省级服务保障电话和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办理等信息。公众和交通运输部门单位可通过作业证查询页面(http://www.njztc.com/crossFileList.jspx)核验《作业证》真伪和登记信息,也可以通过手机扫描《作业证》二维码快速查询登记信息。各地农机作业服务保障电话如有变化,请及时告知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生产管理处。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生产管理处吴昊,024-23448718;

省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处白方凯 ,024- 23252150。



附件:《2025年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防伪技术说明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3月6日


提交人:辽宁农机化信息网 叶秋楠       责任编辑:辽宁农机化信息网 叶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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