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农机用户在遇到农机维修质量纠纷时,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在客观上也纵容了不法维修者。农机户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现就如何预防和解决农机维修中的纠纷问题,给有机户提个醒:
事先要签订维修合同。农机大修费用动辄成千上万元,而且维修质量纠纷错综复杂,既有承诺修理项目的纠纷,又有维修技术质量纠纷,还有收费纠纷、标的物(如送修整机、零部件和总成)灭失纠纷等等。因此托修方应该与承修方事前签订书面维修合同,明确规定维修项目、修理费用、质量要求、竣工时间以及其它约定事项,即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义务和权利,这样发生纠纷时就有调解的依据。
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农机户最好与承修方签订一份书面合同。承修方会提供一些格式条款合同,有的用户稀里糊涂地签字而吃了亏,所以托修人在签字之前务必详细阅读文本,有需要特别约定的事项,可以在空白处写明。
所谓格式条款合同,是承修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40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1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可见法律不允许经营者“白话自说”,不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承修方并不拥有对格式条款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之所以强调要签订合同,是因为合同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打官司实质上就是打证据,如果用户提供不出有力的证据,有理也可能输掉官司。
一旦发生维修纠纷,建议农机户按以下步骤进行,这样能够做到有理有利。
1.调解。首先用户找承修方协商,要求双方承担补修、返工或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既省时又省钱,还可以避免双方的矛盾激化。客观、公正是调解纠纷的根本原则,既不能因为托修方的专业知识缺乏而让其蒙受不应有的损失,也不能因为承修方承受能力强而负担不合理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可以申请有关机构鉴定。
2.鉴定。农机维修质量鉴定的受理机关是各级农机维修质量监督站(此站一般设立在农机管理机关内),该站会作出实事求是的、具有权威性的技术分析及事故鉴定报告。
3.诉讼。如果用户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用户也可以不经过鉴定程序,调解失败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农机维修纠纷属于产品质量纠纷范畴,因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承修方)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修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按照正确的技术和工艺进行修理,而且修理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如果提供不出这种证据,则可以推定维修质量不合格。作为原告的农机户,也应该向法庭提供损坏实物、损失清单、医疗发票等证据。要找准适用的法律依据
农机维修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测试、检验等工作。”在这里,“定作人”是指托修用户,“承揽人”是指承修单位,“工作成果”是指修理好的机械设备。
《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65条又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此类法律规定,农机户应该尽可能多地加以了解和掌握,因为它是维护农机用户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