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信息搜索:
您所在的位置:农机网 >> 综合新闻 >> 正文
我国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照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0-11 【字体:
        国务院日前公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提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2008年,全国拖拉机保有量达2021.91万台,大中型拖拉机299.52万台,联合收割机保有量达74.35万台。拖拉机等农业机械既要从事农田作业,农闲时又要上公路运输。去年全国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8319起,死亡2732人,受伤8296人。对上路行驶的农用车辆加强管理势在必行。
 
    这位负责人表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数量多、分布广。因此,条例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条例还规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得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信息来源:09-10-10  新华网 )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admin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admin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各地农机局: 沈阳  大连  鞍山  抚顺  本溪  丹东  锦州 营口  阜新  辽阳  铁岭  朝阳  盘锦  葫芦岛     
返回首页 | 政策法规 | 管理机构 | 质量监管 | 安全监理 | 农机补贴 | 农机推广 | 农机科技 | 经验交流 | 农机论坛
Copyright © 2009 LIAONINGSHENG NONGYEJIXIEHUA XINXIWANG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地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88-12号 联系电话:024-86518596 、86518601 E-Mail: lnnj@lnnj.gov.cn 辽icp备11011116号
沈安网备21011402000090号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