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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投诉应提供四项证据
作者:肖晓亮    发布时间:2010-06-01 【字体:

为使农民朋友在投诉时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锦州市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从实际出发,提醒农民朋友保存以下证据:

一是购货发票。这是消费者应提供最主要的一种证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际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据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据。”《农机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在产品出售时,应当“提供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货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二是售后服务凭据。售后服务主要是指购买卡、服务卡、维修卡、保修卡等。《三包规定》第八条规定:“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内燃机编号、产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修理者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修理记录。修理记录应当包括送修时间、交货时间、送修故障、修理情况记录、换退和证明等项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检查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凭证及填写是否齐全正确,发现不齐全时,要及时向经销者索取,以提供齐全完备的凭据。

三是合同或协议。《合同法》实施后,生活消费、生产消费领域利用合同进行消费的形式将会越来越多。当一方违约,消费者提供出一份有效的合同或协议,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

四是鉴定报告。消费者与经营者(服务者)对商品或服务出现质量及服务的争议时,由于双方对质量责任各抒己见,达不成一致,因此需要共同约定提请鉴定。鉴定部门必须是国家授权和认可的部门,如技术监督、工商、农机等有关部门,这些部门出据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其它证据是指一些附属证据,比如:产品说明书、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却找不到依据时,这些附属证据可以说明一些问题,协助解决纠份。(锦州市农机质监站)


提交人:锦州农机局 刘伟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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