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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业机械化局深入农机维修网点宣讲《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0-29 【字体:
 
为维护农机户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加强农机安全生产,鞍山市农业机械化局和千山区农机局的工作人员深入到千山区汤岗子和宁远等镇、村的农机维修经营网点宣传《条例》,讲解有关农机维修方面的相关规定。要求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业主,必须符合《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要求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技术人员的相关规定,并具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取得农机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我们还将定期或不定期到网点监督检查维修质量,如发现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我们将依据《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提交人:鞍山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农机发展装备部 高晨辉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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