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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知识宣传资料之二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6-08 【字体: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不得行为规定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 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提交人:辽宁农机化信息网 叶秋楠       责任编辑:辽宁农机化信息网 叶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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