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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六部门:金融机构增加“首贷”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作者:央广网记者 蒋勇    发布时间:2021-05-28 【字体:

近日,央行、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要求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保障农民增收的重要力量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保障农民稳定增收、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重庆市秀山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是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认定的第二批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近年来,该园区通过集中流转、整治土地近万亩,连片发展优质茶叶、高产油茶,产业基地规模达1.5万亩,成为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来源。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主任吴勇介绍:“老百姓目前基本变成了产业工人,收入分成三部分:第一块是土地的租金收入,土地的租金要比全县其他地方高了30%以上;第二块是务工收入,特别是春天采茶的时候,手脚快的老人一天可以赚150块钱;第三块是集体经济的红利,每年集体经济都要给老百姓分红。”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机构的支持

    秀山县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来自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的投入,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当地金融机构的融资。为了支持更多类似于秀山这样的新型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央行、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要求,金融机构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具体的举措包括:积极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首贷”、无还本续贷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等。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乡村振兴战略必须要推进产业振兴,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途径非常多,其中就需要通过金融支持或者金融、财政共同发力,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关部门发文,通过金融服务新型经营主体的具体措施,比如增加贷款,扩大抵押范围等,对于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的难题具有积极意义。”

    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 增加融资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文件提出拓宽抵押质押物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支持农机具和大棚设施等依法合规抵押质押融资。李国祥说,这有利于解决农村地区有效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贷款为什么难?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或者说抵押物银行不承认,希望这次发文能够让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抵押轻松获得贷款。”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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