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及时处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风险,规范、廉洁、高效实施补贴政策,保障补贴资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机具投档、补贴机具核验和违规处理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关键环节实施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形报告。
第三条 异常情形的报告范围
(一)机具投档环节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参与投档的。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参与投挡的。
4.不在我省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参与投档的。
5.资质到期未续展机具参与投档的。
6.不符合资质要求机具参与投档的。
7.补贴额比例超过投档系统设定的预警比例的。
8.补贴投档机具参数不符合我省发布的相关档次参数的。
9.投档机具有涉嫌违规有关举报、投诉的。
(二)补贴机具核验环节
1.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
2.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不一致的。
3.机具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4.机具铭牌、出厂编号非唯一或不符合要求的。
5.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
6.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的。
7.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的。
8.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的。
9.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申请补贴的。
10.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接近预警比例的。
(三)违规处理环节
1.调查核实过程中确实有违规行为的。
2.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3.在约谈过程中不配合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4.违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5.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四)可能影响补贴政策规范实施的产品鉴定(认证)等其他异常情形。
第四条 异常情形报告和调查
(一)异常情形报告采用书面方式,逐级上报。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发现或受理的异常情形线索报告,要认真组织分析排查,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如发现涉及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异常情形,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机化司报告。
第五条 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
对异常情形调查核实后涉及违规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规定和要求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