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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事故处理办法征求意见,严禁漏报瞒报谎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0-10-21 【字体: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就农业部组织起草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否则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办法规定,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农机事故的快报和月报工作,将农机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同时,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及时报送农机事故月报。农机事故月报的内容包括农机事故起数、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发生的原因等。

  办法明确,发生较大以上的农机事故, 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农机事故快报,并逐级上报到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每月对农机事故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情况和分析评估报告。

  农业部每半年发布一次相关信息,通报典型的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相关信息,通报典型农机事故。

  此外,新办法还对违规行为处罚进行明文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情形,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信息来源:中国农机化信息网)
提交人:辽宁农机化信息网 叶秋楠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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