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使用中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规定,农业机械在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
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2、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3、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4、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