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促进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建设现代都市型农业。
该《条例》是在《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而新修订的,将《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政策的重要内容规定成了法律条款,改变了现行《天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滞后现状,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保持了统一,完善了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法律制度。
《条例》的出台能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农村发展和“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乡村振兴战略和国家的“三农”政策,更好地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与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为农业生产保驾护航。条例在毛泽东主席提出“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重要论断60周年之际出台,更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条例》分为总则、科研开发与推广应用、质量保障、社会化服务、扶持措施、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五十四条。该《条例》明确了有关市级部门、各区、乡镇(街道)的职责,在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推广、培训、社会化服务,农业机械制造、销售、使用、维修、安全监督管理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