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程序(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所称推广鉴定是指由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推广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辽宁省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本程序适用于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推广鉴定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发放与推广鉴定标志(以下简称标志)使用、证后监督、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系统由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
第五条 鉴定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推广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产品种类范围根据辽宁省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指南应包括推广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鉴定站将指南建议报辽宁省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系统。
第三章 鉴定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推广鉴定一般由生产者申请,由销售者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请者通过系统填写并提交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同时上传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照片、产品规格表;
(二)企业自我承诺(见附件2);
(三)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四)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如适用);
(五)境外生产者的法定登记注册文件(如适用);
(六)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上述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申请者填报完毕后提交,从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与下述材料(签字盖章)装订成册一并寄送鉴定站。
(一)鉴定大纲要求补充提供的材料(产品说明书、产品照片、用户名单,技术文件);
(二)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企业自我承诺(见附件2);
(五)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六)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如适用);
(七)境外生产者的法定登记注册文件(如适用);
(八)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第十一条 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同时申请多个机型时,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生产者违背所作承诺的,或者申请前五年内有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推广鉴定申请由综合科统一受理。鉴定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和内容符合性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推广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TJL###
其中:****—4位年号
TJL—推广鉴定项目代号
####—3位顺序号
第四章鉴定实施
第十五条 推广鉴定依据相应产品大纲进行。
第十六条 综合科根据承检范围,将推广鉴定任务分配给检验科,并明确任务完成时间。检验科接收任务后,确立项目负责人及鉴定组。项目负责人应在满足推广鉴定条件情况下及时与申请者确定鉴定时间、样品/样机及试验物料、地块等准备事宜。
第十七条鉴定组依据相应产品大纲组织抽取或确认样机/样品。样机/样品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鉴定结束且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样品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推广鉴定开始实施后,鉴定组依据相关要求对推广鉴定申请信息进行确认,填写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见附件3)。确认过程中。如发现生产者名称、注册地址、涵盖型号等信息与申报信息不符,按本程序第二十一条处理;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营业执照(原件)经营范围、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强制性认证证书(原件)、指南、大纲适用范围不符的,或者实际产(销)量与大纲要求不符的,应及时报技术负责人,并终止鉴定工作。
第十九条 鉴定组对照产品技术文件、执行标准、及相应大纲要求,检查产品规格表填写信息是否与上述文件一致。企业如发现提交的产品规格表信息与产品技术文件或执行标准等不符,或者由于对大纲要求的标示及测量方法理解有误造成的填写错误,按本程序第二十一条处理。经处理,同意变更的,以企业签字盖章确认的产品规格表为准。
第二十条检验科按照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信息等变更或涵盖型号减少的,由申请者提出推广鉴定实施中信息变更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信息变更审批表(见附件4),并交由技术负责人处理。同意变更的,即可按新信息进行鉴定;不同意变更的,应按原信息进行鉴定或者申请者申请终止项目。允许生产者自身更名等原因产生的名称变更,不允许变成另一个企业。涵盖型号可以减少,不能增加。
第二十二条申请者提出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申请的,应填写项目调整单(见附件5),经鉴定站确认后办理延期或终止手续;鉴定站因故延期鉴定项目时,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并办理延期手续。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因不可抗力原因需终止鉴定项目的,由鉴定站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后,按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鉴定过程中出现可导致推广鉴定不通过的不符合项时,可终止后续工作,并出具推广鉴定不合格报告单(附件6)。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相关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编写推广鉴定报告,并在推广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申请复验一次。
第二十四条 承担科室在鉴定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鉴定结果报送综合科。根据鉴定类型报送相应材料如下:
(一)任务通知单;
(二)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三)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
(四)鉴定报告、检验报告、换证报告、变更报告;
(五)报告存档资料移交清单及所列材料 ;
(六)产品使用说明书;
(七) 企业执行标准复印件;
(八) 生产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十)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 经企业确认的产品规格表(签字盖章)。
第二十五条 鉴定站按照《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管理规定》组织专家对结果材料进行评审,原则上每季度在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通过推广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公布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系统。
第五章 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二十六条 鉴定站应当在鉴定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颁发证书。生产者凭证书使用标志。
第二十七条 证书和标志样式及规格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施。
第二十八条 证书编号由鉴定站统一编制。编号规则如下:
T****2121###
其中:T—推广鉴定
****—4位年号
21—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代码
###—3位顺序号
第二十九条 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生产者依据标志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标志上的二维码由平台自动生成。
第三十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生产者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信息发生变化时,生产者应当在3个月内向鉴定站提交证书变更的申请(见附件7)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鉴定站对证书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审批(见附件8),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对于下述情形不允许变更:生产者将名称变更为下属企业名称或者变更为上级企业名称;生产者成立新企业,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新企业名称;将生产者名称变更为其他的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及产品名称变更。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证书失效。
第三十一条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在大纲限定范围内或者大纲未做限定的,生产者可自主变更。大纲规定需要鉴定站确认的变更,生产者应向鉴定站提出变更申请(见附件7)。鉴定站对上述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审批(见附件8),受理后的变更确认按照推广鉴定大纲规定实施。经确认符合要求的,鉴定站应按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出具变更审查确认报告。变更项目编号规则如下:
****BG21###
其中:****—4位年号
BG—变更项目代号
21—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代码
###—3位顺序号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现行大纲限定范围或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二条 对经批准变更的证书,按《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管理规定》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传系统。
第三十三条 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从系统自行注册,由鉴定站换发证书。
(一)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
(二)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
(三)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了变更;
(四)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需确认的已完成确认;
(五)产品未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六)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证书到期申请换证程序与初次申请推广鉴定的程序相同。除应提交初次申请推广鉴定所需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一)原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大于半年;
(二)推广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应是初次鉴定时的报告;
(三)变更确认报告:符合大纲要求,由鉴定站出具;
(四)企业自主变更文件:符合大纲要求,由生产者出具的自主变更文件;
(五)企业自我声明:生产者自我声明其产品符合新版推广鉴定大纲要求(附件9).
第三十三条 鉴定站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推广鉴定档案保存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第六章 证后监督
第三十四条 鉴定站负责组织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常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
日常监督是指定期对获得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以及获证产品或其生产者被投诉举报时而开展的针对性监督。
第三十五条 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的方式根据获证生产者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三十六条 监管一科制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随机抽取日常监督对象,明确样机的确定、对象和人员、内容和方法。
专项监督方案由监管一科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三十七条 鉴定站应按照日常监督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监督组由1名组长、1-2名组员组成,原则上应至少有1名组成人员的专业领域覆盖所监督产品,必要时可配备1名技术支持专家。
第三十八条 监督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
第三十九条 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监督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合格报告单或不符合项通知单,并经生产者现场确认。
第四十条 监督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监督发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及以下情况时,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一)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
(二)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不符合情况,可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监督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对监督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现场监督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提出。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撤销其证书;涉及生产者的,由鉴定站撤销该生产者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三)生产者有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鉴定站注销其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无法联系生产者,且鉴定站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
发现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由鉴定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鉴定站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本程序对违规生产者做出撤证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鉴定站集体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通报。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四条 鉴定站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监督总结报告、各监督组的监督报告、不符合项通知单和整改确认报告、不合格产品监督记录表和不合格报告单,以及注销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证后监督相关材料由鉴定站存档,保存期3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鉴定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鉴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鉴定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申请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农机鉴定人员由鉴定站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鉴定工作。
第四十四条 鉴定站负责受理推广鉴定工作投诉,及时处理鉴定实施中发生的争议。
农机鉴定人员被举报或投诉的,由鉴定站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四十五条 推广鉴定工作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机构或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投诉时限为在推广鉴定工作过程中或推广鉴定申请者接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推广鉴定工作投诉应通过书面形式向鉴定站提出,投诉应当载明投诉人(或组织)的姓名(名称)以及住址(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的《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暂行实施程序》同时废止。
附件:
1.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企业自我承诺
3.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
4.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信息变更审批表
5.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调整单
6.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不合格报告单
7.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申请表
8.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信息变更审批表
9.企业自我声明
附件1
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申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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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次鉴定 □ 换证 原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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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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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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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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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
注册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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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登记
注册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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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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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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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售后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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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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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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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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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内企业
注册登记号
|
|
*境外企业登记注册
证明文件
|
资料上传
|
联系方式
|
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售后服务电话:
|
是否委托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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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委托书: 资料上传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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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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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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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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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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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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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执行
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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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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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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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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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
规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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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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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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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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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销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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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型号产品生产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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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型号产品
销售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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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产品
(鉴定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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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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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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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型号产品生产量(台)
|
该型号产品销售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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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1.同一产品不在不同鉴定机构间重复申请;2.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3.保证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4.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有关规定提供样机并配合鉴定工作;5.自愿接受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6.对因上述内容不真实、不遵守有关规定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企业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1.“*”为选填项。2. 上传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3.上传的资料为PDF格式。
附件2
企业自我承诺
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本企业承诺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型号)型(产品名称),符合所执行的(标准编号和名称)的全部技术要求,不存在侵犯他人专利和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过程中出现任何经济纠纷和被投诉等事项,本企业自愿承担因违背以上声明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生产者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
承担科室:
项目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核查确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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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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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申请时
一致/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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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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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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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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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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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
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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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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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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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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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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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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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或等于大纲规定的产(销)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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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产品
/鉴定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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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条件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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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任务信息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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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依据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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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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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适用范围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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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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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人: 核对人:
生产者确认: (公章)
附件4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信息变更审批表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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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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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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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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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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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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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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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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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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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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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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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注册地址
□涵盖型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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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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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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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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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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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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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提交生产者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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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项目调整单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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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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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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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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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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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内容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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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延期 □项目终止 □其他情况: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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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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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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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承担科室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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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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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科室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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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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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 见
|
批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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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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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单委托方、项目承担检验科、综合科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