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大力整治。要加强对严厉打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出现的问题,稳定农机安全生产形势。
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和违规跨辖区办理拖拉机牌证行为。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三)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
(四)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
(五)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行为。
(六)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机维修经营的行为。农机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以及擅自拼装或改装超长、超宽拖车等行为。
对专项行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情况,对老边区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制度和办法,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