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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农机部门出台秋季农业机械化推广工程资金补贴奖励实施细则
作者:赵文忠    发布时间:2010-09-08 【字体:
 

农业机械化推广投入项目补贴奖励资金,是营口市政府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而设立的专项补贴奖励资金。为加强补贴奖励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补贴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市农机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营政发[2008]29号)的精神,结合营口市今年秋季农业机械化推广工程的实际,制定并出台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规定秋季农业机械化推广工程项目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其中: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奖励对象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具体品种的补贴奖励标准:市重点补贴奖励机具在中央、省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追加3-4%不等的补贴比例(水稻、玉米收获机的补贴奖励比例是按农民购机差价款数额计算),其中:(1)水稻收割机补贴3%;(2)玉米收获机补贴4%。(其中,水稻收割机每台在本地作业500亩以上;大型玉米收获机每台在本地作业500以上、小型玉米收获机每台在本地作业300亩以上,在本地区的作业量需要乡镇农业中心或村委会的证明)。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对已购补贴奖励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奖励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方便农民查询和有关方面监督。市(县)区农机主管部门对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奖励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单和购置农机种类、型号、数量、补贴奖励金额等内容,在所在乡(镇)村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市补贴奖励资金待机具一个作业期后,经农机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在当地使用后发放。

提交人:营口市农机局 佟兆祥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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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口市印发《营口市2010年春夏季农业机械化推广工程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2010-04-12)
· 鞍山市制定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实施细则 (201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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