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农机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及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发布的《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要求,对《2009-2011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2011年度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1、《2009-2011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2、列入《2009-2011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2009-2011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变更。
3、列入《2009-2011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通告取消:
(一)在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
(二)在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经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确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4、《2009-2011年辽宁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增补由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