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锦州市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强化执法内容,明确执法责任,保持全市良好的安全生产态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部第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的内容要求,市监理所与各县区监理所长于近日签订规范执法责任状。
责任状明确指出,县(市)区农机监理所所长是规范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农机监理业务负全责。责任状明确要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只负责本辖区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核发工作,各单位不允许越权跨辖区发放;不允许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外的任何机车牌、照;按照“定点生产、集中定制、定向发放”的原则,各县(市)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的号牌必须由市所统一定制,杜绝各县(市)区自行定制号牌,确保牌证达到农业部标准。
责任状的签订,有力地推进了县级农机监理业务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为全市农机监理系统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锦州市农机监理所副所长雷鸣(右)与黑山县农机监理所签订责任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