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信息搜索:
您所在的位置:农机网 >> 工作调研 >> 正文
铁岭市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亟待解决
作者:铁岭市农机监理所    发布时间:2016-10-13 【字体:
    根据铁岭市农机监理机构统计,目前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保有量达5.5万台,其中小型农业机械2.9万台、大中型农业机械2.6万台。农业机械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的主力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全市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农业机械保有量的逐年增加,农业机械生产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大。特别是积累多年的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更迫切需以解决。
    一、拖拉机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在我国所有车险的险种中,唯有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一项险种,它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受害者,而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这就保障了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和可靠的经济保障。
    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拖拉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拖拉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行驶证、拖拉机强制保险凭证、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农业部印发的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第(四)款规定“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将下列资料存入拖拉机档案:……7、拖拉机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登记、检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拖拉机在登记和年检时,均需提供拖拉机强制保险凭证。
    二、拖拉机投保强制保险现状堪忧
    根据保险行业有关规定,拖拉机分为运输型和兼用型两种。运输型拖拉机强制保险费率为14.7KW以下340元、14.7KW以上560元;兼用型拖拉机强制保险费率为14.7KW以下60元、14.7KW以上90元。
    2016年以前,只有少部分保险意识较强的农民主动投保强制保险,保险费率均按兼用型拖拉机执行,即60、90标准。大部分农民由于保险意识不强和收入较低等客观原因,不投保强制保险,农机监理机构考虑到农民实际困难,同时也为了逐步提高农机登记率、年检率,并没有提出强制要求。
    2016年,铁岭市农机局根据当前农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式,根据《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凡是新注册登记和参加年检的农业机械一律提供强制保险凭证。经过农机监理机构大力宣传和强制要求,大部分农机户特别是农机专业合作社认同了强制保险。但农民到保险公司投保时,遇到了新的问题。
    大多数保险公司考虑到经济收益问题,不承保农业机械。在铁岭只有中保公司铁岭分公司开展此项业务,但多数县级保险公司执行的保险费率为14.7KW以下340元、14.7KW以上560元标准,这其实是运输型拖拉机的保险费率。也有的县级公司将强制保险与其他农机综合险等商业险种捆绑销售,费率在420—840元不等。不再执行兼用型拖拉机强制保险费率60、90元标准。农民购买农业机械主要用途就是农田作业,而非路上运输作业。相对较高的强制保险费率将大量有意愿投保、参加年检的农机户拦在了门外,大量农机户拒绝投保。
    农机户拒绝投保,直接导致农机年检率直线下降。当大量的农业机械脱离安全监管,农机安全隐患将直线上升。而一旦发生农机事故,受害人无法得到保险赔偿,只能由农机户自行承担,这对事故双方都是极大的伤害,很可能形成“一起事故、两家致贫”的不利局面。这种情况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存在。
    三、相关建议
    1、省政府协调保监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专门针对农田作业农业机械的强制保险费率。
    2、将农业机械强制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由财政部门对农机户予以适当补助。
    3、进一步加强对各保险公司的监管,严格落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强制保险,及时履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
    
  

 

提交人:铁岭市农机局 王辉       责任编辑: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各地农机局: 沈阳  大连  鞍山  抚顺  本溪  丹东  锦州 营口  阜新  辽阳  铁岭  朝阳  盘锦  葫芦岛     
返回首页 | 政策法规 | 管理机构 | 质量监管 | 安全监理 | 农机补贴 | 农机推广 | 农机科技 | 经验交流 | 农机论坛
Copyright © 2009 LIAONINGSHENG NONGYEJIXIEHUA XINXIWANG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辽宁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地址:沈阳市黄河北大街88-12号 联系电话:024-86518596 、86518601 E-Mail: lnnj@lnnj.gov.cn 辽icp备11011116号
沈安网备21011402000090号  技术支持:沈阳同创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您是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