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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严厉打击违法强行收取收割费用的行为
作者:盘锦市农机局刘琳琳    发布时间:2015-10-23 【字体:

 

大秋收,大丰收,颗粒归仓。记者在乡下采访听到反映,有个别中介人员强行收取费用,有部分村民强行拦截收割机要求作业,有部分中介人员只收费不服务,应如何处理?对此,盘锦市农机局法规科长刘琳琳接受了盘锦日报记者郭春华的采访。

问:有外地收割机主反映,中介组织(人员)收取服务费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如果中介组织与收割机主事先沟通,为其联系活源,收取适当费用是符合规定的。但如果外来机主已经自行联系收割地块,中介人员依然强行收取费用,涉嫌构成敲诈勒索。

请看以下案例:今年9月初,汉中西乡县柳树镇的水稻丰收,但是急着收获水稻的农民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外地收割机一进入柳树镇,就会被一伙青年强行截停,要求外地收割机手向种植户每亩地多收30元收割费,而多收的这30元作为保护费交给这些青年。村民们报警后,警方立刻展开调查。县公安局随即安排刑侦大队三中队与柳树派出所联合开展侦破工作。经过多半个月的调查取证,掌握了以余某(男,31岁,西乡县柳树镇人)为首的8名有犯罪前科人员敲诈外地收割机的有关证据,并相继抓获涉案人员7名。

现已查明,9月以来,该团伙成员在进入柳树镇的主要路口强行拦截外地收割机人员,要求他们按每亩30元上交“保护费”,非法获利5900元。目前,7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另一名在逃嫌疑人正在追捕中。

问:有部分收割机主反映,有农民强行拦截收割机要求作业,是否触犯法律?

答:进行机收割要遵循自愿原则,如果强行拦截机车,造成驾驶员人身伤害,达到轻微伤的,面临治安拘留15天以下的行政处罚,造成驾驶员人身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请看以下案例:2010年三夏时节,许昌县小召乡某村农民周某为能及时抢收自家小麦,就和同村的其他四位村民到某国道上强行拦截路过的收割机。在拦截张某驾驶的收割机时,见其不愿停车,周某就用随手携带的空啤酒瓶砸向收割机的驾驶室,致使收割机前挡风玻璃被砸烂、飞溅的玻璃碎屑又将张某的左眼扎伤,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重伤。案件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周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请求法院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三、有部分村民反映,有部分中介人员只收费不服务,应如何处理?

根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提交人:盘锦市农业农村局 张微微       责任编辑:辽宁农机化信息网 叶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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