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农机部门独立执法的权力。要建立农机、工商和技术监督等部门对农机维修管理的监督协调机制。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检查农机维修网点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合法经营,农机维修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农机配件质量是否合格等。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和不按时参加年度检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农机维修市场,促进农机维修市场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二、认真落实农机维修就业准入制度,全面推进农机维修人员持证上岗,促进农机产品“三包”维修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建立农机维修检查人员的培训制度,定期对农机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对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和农机维修质量优劣的辨别能力。
三、《规定》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设定为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并对维修资格、质量管理、监督检查、罚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机械维修开业技术条件》的标准,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达不到开业技术条件的决不发给维修技术合格证,以便促进维修人员技术水平和维修设备的提高,从而促进维修质量的提高。
四、可采取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形式,定期从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农机维修网点中选调技术人员到生产企业进行技术培训和技能训练,培育一批高技能农机维修人才。支持引导生产销售企业投入先进技术、资金和设备与农机维修网点联合开展售后服务和零配件销售,优势互补,增强和拓展农机维修网点服务功能和范围。
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对分散的维修厂点进行组合,逐步形成稳定的维修合作组织,建立农机维修协会加强行业之间的联系,促进行业之间优化发展。国家和省农机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一些优惠的扶持政策,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农机维修合作组织的发展进行扶持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