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各农机培训鉴定基地: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不断提高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农人发[2006]6号)、《2010年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点》(农(职鉴)[2010]2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农(职鉴)发[20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规范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各农机培训鉴定基地应严格按照2009年11月核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附件1)规定的范围开展鉴定工作(含农机修理工)。若开展该许可范围之外农机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鉴定工作,请尽快摸清下半年预鉴定情况,于6月20日前向我站提交正式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开展该职业鉴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涵盖下半年鉴定的工种、时间、人数、人员来源等),待批准后方可组织鉴定,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组织实施鉴定考生应达到一定规模,严禁组织开展每个职业(工种)每批次少于五人的鉴定。
二、严格执行鉴定申报条件。各市农机主管部门、各农机培训鉴定基地应严格按照相应职业标准中“申报条件”或者《辽宁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辽农机(外)字[2001]46号)的要求对鉴定对象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三、据实上报办理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交的有关材料。各培训鉴定基地在鉴定结束后,汇总整理本批次鉴定所形成的以下材料报我站。
(一)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 应据实逐项填写表中内容,贴上照片,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一览表》
(三)《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附件2),要求逐项填写,内容详实、准确、清晰。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