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财两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辽宁省农委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意见》和《辽宁省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已陆续下发。通过反复研读,笔者身为一名县级从事多年监理工作的干部感触颇深。因为,这是继中央1号文件之后,国家农业部和省农委第一时间做出的服务“三农”政策性文件。《意见》集中体现了简政放权、惠民公平和便民高效,是补贴政策实现新常态、调整改革切合实际、补贴政策与安全监管兼顾、廉政风险防控责权明晰的务实之见。
《意见》和《方案》分别从农机化科学、安全、可持续发展上,将“按牌证照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要按规定在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牌证照并提供相关证明”、“原则上,补贴对象应到受理部门办理所有补贴手续”写入其中。足以说明,国家和地方在一手抓政策落实的同时,也坚持和不放松对农机安全的监管,避免了顾此失彼。既给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一个转作风、强服务的创新平台,又强化了购机者响应政府号召、履行公民义务、确保用机安全的责任意识。
另外,《省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开展机具核实中,明确了“已完成牌证登记的农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的提法。说明了牌证照管理,与补贴机具核实工作的相互制约关系。这一提法避免了工作重复性。
只要我们农机监理部门和农机监理,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省里的规定动作,不断改进工作服务方式,积极赢得购机户的理解支持,补贴机具牌证照管理一定上水平、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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