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对象为开展保护性耕作作业的农机合作社或具备相应农机作业能力条件的农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实施对象)。农机合作社、农业合作组织的作业能力应在500亩以上;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的作业能力应在200亩以上。体现集中连片和规模效应。
保护性耕作项目补助实行定额补助,全市执行同一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25元/亩,其中:实施对象作业补助24元/亩;间接费用补助1元/亩,用于市、区、县市级农机部门技术检测、对比试验、建立项目档案、绩效考评等费用。
对于代耕作业的,实施对象应在开展保护性耕作每亩实际作业价格中扣除省补助部分后与雇机用户签订议定价格、收取作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