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站内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推广鉴定审查员的管理,促进审查员队伍的发展,我站制定了《辽宁省省级推广鉴定审查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省级推广鉴定审查员管理办法
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2014年9月4日
附件1:/uploads/file/20140912/20140912225516_6371.doc
附件2:/uploads/file/20140912/20140912225551_6058.doc
辽宁省省级推广鉴定审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推广鉴定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的管理,保证省级推广鉴定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查员是指从事农业机械省级推广鉴定生产条件审查或推广鉴定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等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审查员应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从事省级推广鉴定及推广鉴定证有效期内监督检查工作,持证上岗。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查员的申请、培训、考核、确认、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审查员的申请受理、资质审查、教育培训,对经过培训和考核通过的人员核发审查员证,进行确认、注册、档案管理,并对审查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审查员管理
第六条 审查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熟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和农机化质量监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推广鉴定大纲、审查通则等技术规则;
(三)熟悉相关农业机械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四)具有从事农机产品试验鉴定或农机化质量监管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七条 审查员资格申请者,应当获得申请者所在单位推荐,由所在单位集中向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统一申请,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一)审查员资格申请表(见附表1,加盖申请人所在单位公章);
(二)申请者学历证书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对申请者资质进行审查,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通知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参加培训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所在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根据报名情况,结合实际组织审查员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 对资质符合要求并经培训考核通过后的申请者,由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颁发《审查员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审查员应当妥善保管审查员证,不得涂改、倒卖、出借或者转让。丢失、损毁审查员证申请补发的,应当及时向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提出书面报告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经核查后,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集中补发审查员证,审查员证号不变。
第十二条 审查员的工作职责:
(一)依据相关推广鉴定通则对申请省级推广鉴定的生产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
(二)受委托或指派对获得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的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审查员的行为规则及纪律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文件要求进行审查工作,不得擅自增减审查内容;
(二)尊重客观事实,保证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在审查过程中,如实记录被审查方的情况,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
(三)不断学习审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参加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审查能力;
(四)审查员之间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提高工作质量和审查技巧;
(五)保守被审查方的技术秘密;
(六)不得接受被审查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有碍审查公正性的馈赠、消费和娱乐活动;
(七)审查工作期间,严禁携带亲友接受被评审方的接待;
(八)主动接受企业、社会和所在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 审查员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向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申请办理资格确认和换证手续(见附表2)。
第十五条 审查员信息变更应及时向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备案。
第十六条 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建立审查员档案,记录和管理审查员的考核、培训、资格确认、注册和信息变更等资料。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审查员应自觉接受所属农机化主管部门、企业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审查员被举报投诉的,该审查员所在机构应当于3个月内对其被举报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书面上报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
第十九条 审查员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给予撤销其审查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条 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对不能持续符合资格注册要求的审查员给予暂停或撤销其审查员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