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李政在《徐州发布》解读《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并回答网友提问。解读《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于2013年9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规定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体制机制、财政保障和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义务,对涉及农机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事故处理和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安全要求作出了全面规定。《条例》明确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操作证件核发、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认定等工作。
《条例》重点突出“四个强化”、“四个责任”。“四个强化”是:
一是强化源头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农业机械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农机安全鉴定,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求农机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加强安全检验,完善销售服务体系,切实履行“三包”义务,把好农业机械安全质量源头关,建立健全缺陷农业机械产品的召回制度。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
二是强化过程管理。《条例》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依法实行牌证登记管理和定期安全检验,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对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农业机械建立报废制度,加大对私自改装、拆卸安全防护装置以及使用失效装置的执法力度,强化农机作业、转移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不断提高农机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水平。
三是强化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的资格许可管理,鼓励农机操作、维修等专业工种的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深入开展农机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全方位提升农机从业人员实用技能。
四是强化政策扶持。《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大财政投入,将宣传教育、隐患治理、检验检查、事故处理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授权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办法和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增加农机保险费补贴投入,扶持农机维修中心建设,加大农机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将符合规定的农机事故列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助范围,切实提高农机安全服务保障水平。
“四个责任”是:一是农业机械生产者的安全责任。《条例》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缺陷农业机械产品的召回制度、产品出厂记录制度。
二是农业机械销售者的安全责任。《条例》规定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当面交验、试机,介绍产品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开具销售发票,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因质量问题给使用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对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立即停止销售并协助生产者召回。
三是农业机械维修者的安全责任。《条例》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核准的维修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四是农业机械使用者的安全责任。《条例》规定农业机械使用者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在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指定位置悬挂牌照,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依法办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安装反光标识,在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规定参加每年一次的安全检验。禁止改装、拆卸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禁止使用失效的农业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申请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经住所地县(市、区)、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件。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有网友问:听朋友说,农业机械买保险有政府补贴,具体怎么回事?
李政回答说:《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依法办理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由财政给予农业机械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机械保险。徐州市2009年开始办理农机政策性保险,目前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194号)执行。保险险种为兼用型拖拉机交强险、运输型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三责险和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年保险费分别为155元、910元、665元和200元,保险金额分别为12.2万元、12.2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60%,个人交纳保费比例为40%。承保机构除贾汪区为紫金财险公司,其余各地均为人保财险公司,符合条件可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
有网友问:《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机部门哪些安全监管职责?
李政回答说:《条例》规定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安全监管职责为:在组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时应当做好安全鉴定,按照国家规定公布农机行业职业技能专业岗位的具体范围,依法实施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许可。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安全监管职责为:对教练、考试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教练员、考试员核发操作证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安全监管职责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依法实 施登记管理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对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知其所有人参加安全检验;对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公告注销其证书、牌照;
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拒不停止作业或者转移的,扣押有关农业机械以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并当场出具凭证;
对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规定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程序;
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核发和定期审验;
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加强对农业机械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农业机械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
加强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指导基层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发现农业机械可能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及时通知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调查处理,并通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信息平台,完善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在法律责任中,《条例》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对三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