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自当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建立了农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产品。召回制度规定,对投放市场的产品,发现由于当时不可预见的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进行回收、改造或处理,以消除事故隐患。本条例的出台最大的受益者当然是广大用户,受影响最大的应该是农机生产制造企业,必将对农机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于农机召回问题有些制造企业的反应很平静,觉得没什么大不了的,因为以前或多或少地在按召回的要求做,只不过以后有了明确的法规,现在可以“名正言顺”地称为召回而已。农机用户互相之间消息流传很快,所以真要是产品存在什么缺陷,企业是瞒不住的,一般还是要实话实说。另外,农机产品没有一点毛病是不可能的,偶尔出现一些缺陷是正常的,这一点只有服务跟上用户才比较理解。”
有些企业也对农机召回表现了担忧认为按国际上其它国家的以往惯例,当一个行业已经相当成熟的时候才实行产品召回制度。中国农机行业目前还处于高速成长初期,用户需求心态不成熟、企业营销理念不成熟、行业管理制度不完善,实行召回制度的条件并不成熟,但国家急匆匆出台这项措施只能说明农机产品的质量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管,不得不召回的地步了,凭企业自律和市场规律已经没法解决了。他还担心召回制度会被竞争对手恶意利用,全国各地大大小小的农机企业好几千家,这么多的企业不一定都能正确理解召回,如果再碰上少数故意闹事的客户,企业就很难顺利实施召回。
也有企业质疑农机召回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一位要求保密的质管负责人表示:“国外农机作业发展那么多年了,没听说有什么召回管理规定,国外农机也很少有召回的。”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业内专家也对农机召回能否落到实处持怀疑态度:“农机厂家大大小小全国好几千家,产品种类少则几万种,产品量又很少,管理部门不可能对每种产品都监督检测,只能靠企业自觉上报,但召回明显要比现有上门维修的处理方式麻烦,还要冒一定的风险。所以我估计不少中小企业把要求上报的信息报上去以后就不管了,不会有什么变化。”
这位专家还表示:“农机产业还有不少上升空间,不能用太高太严的标准去硬性要求农机企业,否则可能就把企业框死。由于企业比较散,在政策制定中没有什么话语权,有些政策经常是从其它行业直接套用过来,实际上不一定适用于农机行业。”
无论市场各方的心态如何,召回制度一方面保护了广大用户的利益,另一方面要求企业需要加强自律。广受注目的约翰迪尔公司采棉机问题发动机曲轴事件虽然一波三折,最终以约翰迪尔公司同意召回在中国销售的67台采棉机收场。这使得我国农业机械化程度最高的新疆,成为首先赢得外国企业召回“问题农机”的省区。参与谈判交涉的一些人士认为,此事不仅对中国企业维权极具启示意义,还说明我国目前已迫切需要建立农机召回制度。我国对问题农机实行召回并非没有先例。早在2004年,重庆嘉陵海源公司销售了100多台农机到重庆市秀山县等地。产品销出后,农民在使用中发现发动机、牙箱等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同时也发现了自己产品的缺陷,并主动按照相关要求,召回了这100多台不合格的农机,承担了所有损失。
目前,我国农机企业大多处于快速扩张期,不能无限制地降低成本,而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虽然各种农机具每年使用的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天,一旦在播种和收获季节出现问题,即使厂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农民一年的收益。而产品召回制度正是这样一种有效的预防措施,它根据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具有同质性这一现象,进而对整批产品采取必要的措施,可以从制度上起到预防大范围损害农民利益的功效。农机召回就是农机生产商的一副清醒剂,质量竞争将成为2010年乃至以后中国农机市场最为重要的问题,农机召回不是我们愿意不愿意的问题,而是不得不为的事。因此,国内农机企业思想上都应自问一声:农机召回,我准备好了吗?不要再为对农机产品质量不负责的行为再付出越来越沉重的代价。(信息来源:10-04-15 农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