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3月17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4月6日罗志军省长签署第62号政府令予以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新形势下农机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以构建公平有序的农机市场秩序为目标,旨在向农民推荐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维护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共27条,对农机试验鉴定的种类、范围、程序、时限和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实施质量监督的责任等内容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一是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机管理部门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中的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能力,完善农业机械质量监督体系。省农机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组织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机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售后服务状况和农机质量投诉处理进行监督。
二是《办法》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规定了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服务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三是设定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安全鉴定制度。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柴油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农用挂车等9种农机产品,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由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通过安全鉴定的农机产品可以标注相应的合格证明。
四是设定了农机销售者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制度。销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与销售区域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所销售的农机的名称、型号、质量指标、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内容。这创设了农机管理部门监管农机市场的新形式。
五是细化了召回制度,明确了生产者的召回责任和销售者协助召回的义务。发现农机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召回已经销售的农机;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协助生产者召回已经销售的农机。
六是明确了农机试验鉴定与质量投诉机构的职责及受理程序。对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承担鉴定的范围、质量投诉机构的法定职责以及试验鉴定与质量监督的工作流程、时限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
七是确立了创建农机放心消费环境的目标。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质量检查、投诉受理,对在用的农机进行质量调查、创建农机放心消费环境。
八是对旧农机交易行为作出规定。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进行交易时,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牌证,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报废,不得进行交易。
《办法》中有关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机管理部门的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职责、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机实施安全鉴定、确立创建农机放心消费环境的目标、农机销售者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等制度在全国地方立法中尚属首创。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丰富了江苏省农机政策法规体系。至此,江苏省基本形成“两部法规(农机管理条例、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三部规章(农机安全监理规定、农机推广办法、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为框架,相关的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为补充的地方性农机管理政策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