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农机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加强对《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的管理,将跨区作业优惠政策及时、安全地落实到农机经营者。
一是坚持“先许可、后发证”原则。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应具备合法有效的号牌、行驶证、年度检验在有效期内。驾驶人要有合法有效和符合准驾要求的驾驶证,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各设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提供的所辖县(市、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的进度,有计划分期分批发放《作业证》。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要加强联合收割机登记注册、年度检验和其驾驶人的考核发证工作,为其顺利领取《作业证》创造条件;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机构)要将“先许可、后发放”原则真正落在实处,严格检查登记、办证、检验等有关手续,不达条件者坚决不予发放《作业证》。
二是坚持“免费发放”原则。免费发放《作业证》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和服务措施。《作业证》印制工本费和省级农机、交通部门印章套印费已分别由农业部和省农机局统一支付,各地在发放《作业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费、服务费和中介费等各种名义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违者省局将协同当地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追究一起。
三是坚持“农机管理部门唯一渠道发放”原则。要继续执行省农机局制定的市、县两级农机管理部门(机构)凭主管领导签字的载明领取数量的介绍信到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机构)领取《作业证》的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领取和发放《作业证》。
四是坚持“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原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机构)只许对在本县(市、区)农机安全监理站登记注册的符合条件的联合收割机,与背负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发放《作业证》,不得跨越县级行政区域发放。
五是坚持“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盖章有效”原则。农业部等国家六部(委、公司)《关于做好农机跨区作业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07]13)规定,《作业证》必须经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盖章方为有效,否则视为无效证件。
同时,省农机局要求各级农机部门将发放《作业证》作为农机管理部门强化跨区作业市场组织引导的重要手段。要优先为农机合作经济组织和跨区作业队发放《作业证》。对于没有明确作业地点和作业任务、盲目外出的机具,派出地的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强化组织,做好服务,帮助机手做好供需协调,明确作业地点和任务后,再发放《作业证》。要搞好登记备案。《作业证》登记备案是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机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同时又是监督其发放情况的手段和向机手开展手机短信等相关服务的基础,各地务必提高认识,切实重视此项工作。各设区市要督促和指导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机构)做好《作业证》网上(跨区作业服务直通车)登记备案工作,切实提高其登记备案率,为搞好相关服务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