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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措施
作者:沈阳市农委农机办    发布时间:2013-09-27 【字体: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

        二、规范操作。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禁使用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具进行累加补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要在醒目处标注沈阳市补贴机具。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在购机发票上注明沈阳市补贴金额并加盖局公章。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三、公开信息。各地要把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把我市强农惠农政策、标准和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在沈阳市强农惠农乡镇“一点通”系统上公示。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额度、购机补贴对象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

        四、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有关规定要求。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核查、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县级财政部门应主动参与到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就地就近监管的优势。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将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在县区核实的基础上,对市级补贴机具逐台验收。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各地要安排专人受理群众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问题较大的区、县(市)在全市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市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总结及资料整理。各地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做好全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的总结,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补贴资料整理成册归档。

提交人:沈阳市农委农机监管处 佟雨滋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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