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机申请。购机人凭有效身份证明,自愿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同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购机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确定,并向已经确定的购机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同时定期汇总确定的购机人名单,分别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成员单位备案。
二、实施购机。购机人持《补贴通知书》,在一个月内从《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自主选择供货单位实施全价购机。供货单位要及时向购机人开具全额销售发票。过期未完成购机的,按购机人自动放弃购机补贴处理。无《补贴通知书》而发生的购机和销售行为,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三、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购机人全价购机后,持《补贴通知书》原件、有效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购机人账号或卡号等材料, 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机具核实和补贴资金兑付。
四、购机核实。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立即组织将已受理的补贴机具信息公示到相关村,公示期为7天,在完成对购机人实际购机情况的核实确认后,填写沈阳市2013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存档,并作为县级财政部门兑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五、兑付购机补贴款。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材料审核后,于2013年11月上旬前报送市农经委。市农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关区、县(市)上报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后的市级农机购置补贴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区、县(市)财政局,由县级财政局按要求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