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申请程序和要求,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申请细则。
第一条 申请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在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当年公布的辽宁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内。
第二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者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且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国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代理申请者应提供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三条 申请辽宁省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取得应是新产品定型鉴定证书6个月以上的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累计销售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小型:单台销售价格低于5000元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300台;
(2) 中型:单台销售价格在5000元~10000元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0台;
(3) 大型:单台销售价格高于10000元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量不少于10台;
国家和省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四条 申请者向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提出申请,并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1) 推广鉴定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1);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
(3)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4)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5) 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6) 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7) 用户清单(大型产品应提供不少于10户,中型产品25户、小型产品应不少于50户);
(8)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9) 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细则第三条的要求, 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5)、(6)项要求的材料。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并应交回证书原件,但无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3)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市级以上科研成果鉴定证书或新产品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
第五条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因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1个月内向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提出申请及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1) 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2);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组织机构代码证;
(4)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 注册商标使用批文复印件;
(6)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7) 主要技术人员名单;
(8)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原件;
(9) 变更后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合格证印刷品和产品铭牌影印件;
(10) 与变更证书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者应将申请材料按第四条(或第五条)所列材料次序装订成册,报送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第七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2、辽宁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