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州市农机监理所与各县(市)区农机监理所签订了《2013年农机监理执法规范责任状》。共签订责任状12份,责任状明确:县(市)区农机监理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农机监理业务负全面责任。
责任状要求: 1、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照的业务中,要严格按照农业部42、43号令工作流程进行操作。2、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只负责本地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核发工作,不允许超范围执法,不允许越权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外的任何机车牌、照。3、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定期组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保持本地区良好安全生产态势。4、各县(市)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发放工作,要按照 “定点生产、集中定制、定向发放”的原则,杜绝各县、(市)区自制号牌、证件的行为,确保牌、证达到农业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