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对各有关地区分解任务目标,由省、市统一组织验收。沈阳市各有关地区要于2013年4月底前,组织完成对本地区水稻育秧大棚建设单位的验收工作;2013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对本地区水稻机插秧实际完成作业面积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分两次报送省、市农委、财政部门,并以村为单位,按户提供验收结果的详细清单。市农经委和市财政局组成联合验收组,依据各有关地区验收结果和任务目标,组织进行实地验收,并将实际验收结果报送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