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资金下达和管理。根据各有关地区审定上报的新增水稻机插面积、补贴机具数量和补贴资金控制规模等情况,省将2013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直接分配下达到各项目市。各有关地区财政部门要设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补贴资金安全。
二、购机申请和补贴对象确定。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自愿到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办理购机补贴申请,经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农机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农机、财政部门要对申请确认信息登记备案。
根据购机补贴申请和资格审核情况,由各有关地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并经过公示无异议,确定购机补贴对象名单。
三、购机补贴手续和实施购机。经确定的购机补贴对象到区、县(市)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购机对象申请补贴资金结算的凭证。农机、财政部门要分别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购机补贴对象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主选择经销商实施全价购机。经销商要及时向购机对象开具全额销售发票。无《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而发生的购机和销售行为,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四、购机核实检查。要加强对补贴机具应用情况的核实管理,2013年春季水稻插秧一个作业季之后,各有关地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对2012年9月1日后及2013年购机对象的实际应用情况逐台(套)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确认结果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由市农机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各有关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购机后实际使用情况的抽查与核实,抽检比例不低于购机对象的10%,以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五、补贴资金兑现。国家和省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市财政,再由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各有关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经过对购机对象的实际使用情况核实确认后,补贴资金通过开设的银行卡直接兑现给购机补贴对象。各有关地区要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兑现,并在2013年7月30日前全部完成补贴资金结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