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规定水稻育秧大棚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是2013年春季投入使用的符合标准的新建水稻育秧大棚,此前建设使用或已享受2012年大棚建设补助的水稻育秧大棚不在此次补贴范围之内。
一、逐级申报补贴。水稻育秧大棚补贴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进行。各水稻育秧大棚建设单位(农户)在完成大棚建设后,按照建设标准向村委会自主申报,由村委会登记、核实、汇总,经乡(镇、街道)政府批准后报送至区、县(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负责汇总填写《2013年全省水稻育秧情况调查表》,经商所在财政部门后,以文件形式报送到市农经委和市财政局;市农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汇总后,以文件形式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二、现场审查核实。水稻育秧大棚建设完工后,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对拟申请验收的育秧大棚位置、面积、标准及补贴额度等情况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向区、县(市)农业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市农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拟给予补贴的新建育秧大棚审核核实后,以联合行文形式向省农委、财政厅提交验收申请。
三、补贴资金兑现。经省农委、财政厅抽查验收合格,确认补贴大棚数量、补贴金额,并将结果反馈给各项目市确认无误后,省财政将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拨付补助资金。各有关地区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省农委、财政厅下达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建设单位名单和补贴金额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