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凭第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组织机构代码证),自愿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同时签订《农机购置补贴承诺书》,对购买28(含28)马力两缸以上拖拉机,玉米收获机械,水稻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插秧机、收获机和补贴额超过1万元的其它机具,增设乡村审核程序。购机者须先到所在村申请,村文书、村主任、村书记要分别签字,缺一不可。然后到乡(镇)农机站审核,站长签字、农机站同意盖章后,方可到县补贴办申请补贴。
2. 申请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申请人,在办理申请购置补贴手续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要提供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出具的《农机合作组织或个人“三率”确认单》。
3.2013年申请购买高速插秧机,仅限农机合作社等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省累加补贴政策。水田机具限有水田的乡镇、有水田的村农户购买,高速插秧机仅限农机合作社享受省累加补贴政策。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鸡冠山、白旗、李千、横道、熊官、大甸子、平顶堡七个乡镇补贴。农业机械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省农委统一确定,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可以自主议价,允许跨县选择补贴供货单位购机。
4.经审核后,县补贴办给购机补贴对象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5.购机补贴对象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1个月内从《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自主选择供货单位实施全价购机。供货单位要及时向购机补贴对象开具全额销售发票,同时必须如实将补贴机具信息录入系统。过期未完成购机的,按购机补贴对象自动放弃购机补贴处理。无《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而发生的购机的销售行为,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6.完成购机的补贴对象需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原件、有效购机发票(必须是《补贴供货单位名单》中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补贴对象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购机补贴对象的一卡(折)通账户(或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号)、“三率”确认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填写)等材料,到县补贴办申请机具核实和补贴资金兑付。
7.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机具。享受累加补贴的机具三年内不得转让。
8.购机者要协助做好补贴机具的核对、登记造册工作。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铁岭县农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