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从2004年开始国家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每年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颁布政策操作的实施指导意见,到今年整整十个年头。记者拿到了今年的版本,即《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细细读来,亮点跃然纸上。多处修改,使得这项政策的实施向科学化又迈进了一大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9年来,我们每年都结合实际对《实施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今年的文件将更加适应做好补贴工作的实际需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负责同志如是说。
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更具体
补贴机具范围和补贴标准,关乎哪些机具可以享受补贴,可以享受多大比例的补贴,向来备受关注。今年的《实施意见》在这方面做了4点修改完善:
一是增加了地方自选品目备案的内容,规定各地“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这个规定实质上是加强了中央层级对各地自选品目的监管,在不改变地方选择权的前提下,加大对地方保护的制约,把地方选择权置于中央的监控之下,有利于减少“品目确定”中的“公关现象”。
二是明确了“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也就是说,农业部确定的补贴品目,是一个上限规定,各地在这个范围内可以全选,也可以选择其中一部分。实际上,多年来,农业部一直倾向于对那些应用领域比较窄,一次性购置资金量不那么大的产品,逐步退出补贴范围。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这个选择权仍然交给各地,不作统一规定,以保证补贴重点,适应各地的实际需要,同时减轻监管工作量,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三是规定了“相邻省份应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做这个规定,主要考虑防止出现因个别品种补贴额过高造成农民购机后不珍惜或倒卖机具等现象,同时考虑获取新增档次农机产品价格信息比较较难,准确确定补贴额不易一步到位,且其质量服务等有待市场检验,所以特别强调要加强新增补贴产品的监管,确保农民利益。
四是将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显然,对补贴额度上限的放宽,可以缓解农民全价购买大型农机时的筹款难度,也旨在鼓励提升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
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更完善
在农机购置补贴“三选择”(哪些机具享受补贴、谁来享受补贴、谁经销补贴农机)中,确定享受补贴对象和农机供应商十分关键。今年的《实施意见》中,总的体现了一宽一严的原则,即享受补贴的对象条件放宽,确定经销商从严。
比如,把以往规定的补贴对象“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中的“直接”两字做了删除。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了部分种养殖合作社,虽然不直接从事农机作业,但此类组织购置农业机械也应鼓励和支持。另外,《实施意见》中增加了“对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内容,主要考虑目前补贴资金规模有限,对年度内每个农户或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购机总量适当控制,以使更多农民受益。
在《实施意见》中,特别增加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和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同时相应删除该通知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具体表述。这样就突出了确定经销商“从严”把握的要求,也使得文件表述更为简洁、更为全面。
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更科学
完善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是《实施意见》中的最大亮点。文件用倡导性语言肯定了在很多地方试点比较成功的经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文件指出: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结算到卡资金兑付方式的省份,2013年要继续巩固完善。已经在部分市县试点的省份,2013年要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或在全省试行。尚未开展该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试点;条件成熟的,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文字表述虽然委婉,但导向清楚无疑。
去年的《实施意见》中,该部分标题叫做“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今年则改为“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开宗明义,一语中的。内容表述中增加了“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以确保暂不实行新兑付方式的地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据了解,在制定《实施意见》过程中,原来考虑该部分要表述开展三方面创新试点,即资金结算级次下放、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选择部分市县实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等试点。从近两年试点情况看,选择少数农业生产急需且有利于农机装备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农机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补贴试点,效果非常好,作为一项较为成熟的措施,这次写入了《实施意见》第六部分的“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内容中。结算级次下放和全价购机后凭发票领取补贴还需进一步试点,总结经验,但两者相结合效果更好,如江苏、浙江、湖南都是按“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方式操作。由此看来,全面实施“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势在必行。
工作措施更务实高效
细节决定成败。在《实施意见》中,落实工作的措施更为具体,也是亮点。作为“工作措施”之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中,增加了两项内容:一是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二是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做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发挥好各级财政部门、农机化部门作用非常重要。同时按照财农两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确保补贴政策顺利实施。这个问题的解决,财政部门具有更大优势。
作为工作措施之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中,增加了3方面内容:一是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二是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省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三是2013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执行。通过近两年的实践,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的做法,能够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提高,而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是实施补贴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今年中央1号文件也提出,要加大以旧换新补贴力度。因此继续在11个省份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将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体系更为完备。
作为工作措施之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中增加了“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