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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不是推倒重来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负责人解读中央1号文件
作者:农民日报 李永生 程鸿飞     发布时间:2013-02-06 【字体:
       编者按:1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全文公布。日前,本报记者就该中央1号文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等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问题,邀请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文中均简称“经管司”)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中央1号文件:“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农业部将研究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登记工作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全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建设规划。

记者:请您给广大农民解释一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含义?

经管司负责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记者:为什么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经管司负责人: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按照这一规定,200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民承包地的物权保护。同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次中央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际上是按照《物权法》要求,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通过健全登记制度明确权利归属,主要是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四至等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记载于登记簿供人查阅。

记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与原来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是啥关系?

经管司负责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是在一轮承包基础上,通过二轮延包和后续完善形成的,得到了农民群众认可,得到了法律确认,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到2011年底,全国2.29亿农户承包了农村集体耕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22亿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亿多份,依法确认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要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等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不得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记者:农村土地承包原来实行的“合同管理”与现在的“登记管理”有什么区别?

经管司负责人:长期以来,我们对农户的承包地主要采取合同管理的方式。农户通过与村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获得经营土地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交粮纳税的义务。农村税费改革后,附着在承包合同之上的税费负担取消了,农民还可依据承包土地获得多种补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法律确定为用益物权,就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合同管理是根据承包合同、台账等对农户承包地进行管理,主要是村集体和农户用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登记是政府对农户承包土地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需要通过查实面积、公示确认、登记在册、颁发证书等形式实现。

记者:原来实行的合同管理对农民权益保护还存在那些不足?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经管司负责人:受二轮延包时历史条件制约和相关制度不完善等多种因素影响,已有的承包地确权颁证工作不够完善,如有的地方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没有落实到户,多数地方存在着承包地确权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此外,变更登记没有普遍开展,农户实际承包地块、面积与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问题在许多地方比较突出。开展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记者:农业部从2008年开始就开展了这方面的试点,取得了哪些成效?下一步如何在全国推开?

经管司负责人:中央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高度重视,2008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多次要求开展登记试点工作。为落实中央要求,2009年农业部在全国选择部分村开展试点。2011年2月,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等六部门成立了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全国确定了50个县(市、区)开展登记试点。经过近两年的试点,全国已有230个乡镇、1642个村、18170个村民小组基本完成土地承包档案清理、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勘测等工作,涉及承包农户65.3万户、耕地面积793.6万亩。通过试点,对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政策界限、工作方法与技术路线、工作成本等有了基本掌握。

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指导各地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二是在认真总结登记试点经验基础上,研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意见,规划进度、明确政策、落实经费。三是研究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登记工作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四是研究制定全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建设规划,指导各地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

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要监管

中央1号文件:“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面积达到2.7亿亩,其中流入工商企业的耕地面积为2800万亩。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有利于利用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的资金、科技和物质装备投入,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加速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工商企业直接租赁农户承包地,也容易留下三个隐患:挤占农民利益,尤其是农民的就业和发展空间;加剧土地流转“非粮化”和“非农化”倾向;可能导致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发生不确定性变化。探索建立租赁农户承包地准入制度、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强化土地流转用途监管,切实纠正农村土地流转后的“非农化”经营问题。

记者:近年来,在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方面中央出台了哪些政策?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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