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粮食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建设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科学评价农机化项目管理水平,根据《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范围
1、检查验收依据:各项目县上报经省批复后的项目实施方案。
2、检查验收范围:被列为省级水稻和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的示范县。
水稻插秧机械化示范县(16个)新民市、于洪区、辽中县、苏家屯区、海城市、千山区、新宾县、清原县、东港市、大石桥市、灯塔市、辽阳县、开原市、凌海市、大洼县、盘山县。
玉米收获机械化示范县(21个):法库县、岫岩县、台安县、宽甸县、凤城市、本溪县、义县、北镇市、盖州市、彰武县、阜蒙县、昌图县、调兵山市、铁岭县、西丰县、朝阳县、北票市、建平县、连山区、建昌县、绥中县。
二、验收材料准备
1、项目管理档案。项目档案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宣传培训资料、资金使用明细、技术规范及与项目相关的会议、活动的文字或声像资料、项目总结等。
2、项目工作总结。包括项目完成情况及实施效果(包括本县水稻或玉米种植面积、插秧机或玉米收获机数量,培训机手数量、水稻机插或机收面积,机械插秧和玉米机收水平同比提高程度、机手培训基地和维修基地建设以及机手培训活动图片扫描)、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3、报送总结方式。以县农机局和县财政局联合行文报市农机管理部门;市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将本市项目区验收总结统一报送至省农机推广站。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