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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人民日报刊发“中国特色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特刊
作者:    发布时间:2010-02-05 【字体:
 2010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
  
  ◆ 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大力推广机械深松整地,支持秸秆还田、水稻育插秧等农机作业。 
  
  ◆ 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扩大补贴种类,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 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实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
  
  近年来,农业部和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决策部署,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服务水平、科技水平和安全水平得到全面提高。农业机械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效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了农业生产手段实现由人力畜力为主向机械化为主的历史性跨越,为保障粮食生产“六连增”、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国农村劳动力结构快速变化,农业生产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农民对农机作业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农业对农机应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农业机械化在建设现代农业中的支撑作用越来越重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农业机械化是提高农业科技和装备水平的重要载体,是加快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在推进农业机械化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善于学习借鉴国外经验,遵循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又必须从我国“三农”实际出发,选择符合国情的发展道路。
 
  农村改革开放以后,北方地区的一些农民利用南北地区小麦成熟的时间差,自发地驾驶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小麦,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一大批农机专业户走上了致富道路。在市场带动、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和宣传助动的合力下,农机跨区作业范围和规模迅速扩大。
 
  在这种良性机制的带动下,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越来越快。实践证明,跨区作业解决了农业机械大规模作业与亿万小规模农户生产的矛盾,开辟了我国小规模农业使用大型农业机械进行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的现实途径。
 
  与欧美等国农场规模较大、农机自用为主的情况不同,我国人多地少、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农民购买农机特别是大中型农机具不仅要为自家生产所用,还要开展社会化服务。
 
  今后,我国农业机械化工作,应在总结和完善以跨区作业为代表的农机社会化服务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各种引导土地规模化、标准化经营的农机化发展新途径,积极发展壮大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不断拓展农机服务领域,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效益,走“农民自主、政府扶持,市场引导、社会服务,共同利用、提高效率”的路子,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农业机械化发展道路。
 
  具体来说,“农民自主、政府扶持”,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市场主体是农民群众,扶持主体是各级政府。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在国家法律、政策的引导下,加大财政、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市场引导、社会服务”,即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农机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来研发生产农机具,农机大户和各类农机服务组织根据市场需求来开展作业服务,大力推进农机跨区作业。“共同利用、提高效益”,即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共同使用、合作经营农业机械。通过加强组织协调和引导服务,努力提高机具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当前,我国农业机械化正处在加快发展、结构改善、质量提升的关键时期,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统筹谋划,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精心组织重要农时农机作业。充分发挥农机在农业生产和抗灾救灾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农机农艺融合,推进小麦、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主要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二是加快普及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大力推进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林果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初加工等产业的机械化,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进一步挖掘农业增产潜力、提高农产品品质和保护农业生态。同时,努力提升农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机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优化,推动农机行业健康发展,鼓励企业研发生产和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产品,加快振兴农机工业和农机流通业。
 
  三是大力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农机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化程度和质量效益,推动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发展。积极探索不同区域农机化的路子,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促进各地农机化均衡发展。
 
  四是认真实施好农机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和完善农机化各项扶持政策措施,提高农机鉴定、推广、监理、维修、培训等公共服务能力,扩大农机需求,让农民“买得起、用得好、有效益”,不断调动和保护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
 
 
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尹成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于2004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进入了依法促进的轨道。农业部和各地加快了农机化法制建设步伐,先后制定了一批适合国情、适应农机化发展需要、符合法治管理要求的农机行政规章和地方性农机法规、政府规章。200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并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公布实施以来,在促进、规范、引导和保障农机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广泛深刻的社会影响。通过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带动了各级政府、农机企业和农民的多元化投入,促进了我国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增长,装备结构进一步优化,农机制造能力显著增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发展壮大,推动了我国农业机械化实现跨越式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农机化法制建设,为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当前要突出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把贯彻落实好农机化促进法和农机安全监管条例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任务。实现农业现代化,机械化是前提。当前,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劳动力结构快速变化,农业生产方式正在发生重大变革。必须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来解决当前农业生产缺人手、科技推广缺人才的突出矛盾,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要继续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大学习宣传和实施力度,让基层农民群众、技术人员、农机服务人员、乡镇干部充分了解这部法律和法规,发挥这部法律和法规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作用。加强农机化新闻宣传工作,搞好舆论引导,为贯彻促进法和监管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
 
  第三,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切实提高农机执法能力。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加强农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提高农机执法装备水平和执法队伍素质,全面履行安全监理、农机推广、农机维修、农机化质量监管等方面的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加大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力度,促进法律监督检查的经常化和制度化。要加强对农机执法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水平,确保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第四,要继续做好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工作。围绕扩大农机化服务领域、增强农机研发能力、创新农机经营机制、降低农机作业成本,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要将在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农机化扶持政策和规章,如农机作业补贴、报废更新、政策性保险等,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完整、统一的农业机械化法律制度体系。(信息来源: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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