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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河北为农机化铺就法制轨道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8-21 【字体:

河北省农机总动力居全国第二位,但农机推广服务能力不强、农业机械创新能力弱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省农机化事业发展。日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目前,河北省农机总动力达到10350万千瓦,居全国第二位,占全国农机总量的10%。农机装备结构中,大马力、多功能、高性能农业机械增长迅速。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7.2%,居全国第六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3个百分点。随着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业机械化在推动全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与先进省市相比,河北是农机大省,但不是农机强省。现行的《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是1994年出台的,至今已有18年,已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鉴于要修订条款过多,省人大常委会确定重新制订。

财力支持农机化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应当予以保障的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生产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改善农业机械通行和存放条件,组织有关单位和燃油供应部门保障重要农时季节农业机械作业用燃油供应,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燃油补贴。

鼓励支持跨区作业

为鼓励、支持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有关技术和信息服务,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以及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际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运行时间和路线,并提供相关保障和信息服务。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重要农时加强安检

针对农村农用车、拖拉机在道路行驶管理方面相对薄弱,其违法载客造成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的问题,条例增加了关于加强农村农用车、拖拉机的安全管理的条款。

条例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路行驶时,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用拖拉机从事客运和违法载人,禁止驾驶、操作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农业机械,禁止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重要农时季节,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查,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村道路安全的需要,在铁路公路交叉路口、重要公路平交路口、事故多发地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信息来源:12-08-20 河北日报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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