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经销企业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宁夏农机化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规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对宁夏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监督、违法违规行为惩处等提出更新要求,进一步加大了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管理力度。
《通知》规定,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的法人资格;固定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 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达到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GB/T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达到WB/T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的公司方为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资质条件。同时指出,生产企业可自办销售,自办销售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要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授权,按照“谁授权、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要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及销售行为负责。各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及其下级经销商均需填报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报自治区农牧厅农机局汇总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报送资料不完整、文件名称(格式)不正确或者逾期未报的经销商名单,将不予公布。对于农机生产和各级经销企业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宁夏农机化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取消相关企业及产品的补贴资格,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对经销商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各级农机部门要督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和“七个不得”纪律要求。各级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悬挂农机化局颁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要按规定向购机者开具销售发票,做好“三包”及售后服务、零配件供应,建立农机购置补贴机具销售档案,并保存3年以上。
《通知》指出,将严厉惩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区农机局将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凡经销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享受补贴农业机械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的;农民购机后,供货不及时,引起投诉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投诉的;未向购机者说明农机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的;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档案不健全的,将向经销商提出严肃警告或责令限期整改等要求。凡向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卖小补大等非法手段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违反 “七个不得”规定的;违反“三包”规定,引起群体性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拒不执行农机部门做出的限期整改处理决定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情节严重的行为,将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将经销商及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销售的产品不得再享受补贴,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于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积极协调和配合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各市、县(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将农机经销企业违规违纪的问题或问题线索上报区农牧厅农机局,由区农牧厅农机局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信息来源:
宁夏农机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