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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启动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预案
作者:山东省农机局科技质量处     发布时间:2012-06-06 【字体:

为充分发挥农机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及时有效处置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突发事件,化解矛盾纠纷,推进依法调解工作,保障农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山东省农机局制定了《山东省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预案》并于6月4日出台实施。应急预案共分总则、应急处理机构、报告制度、应急处理程序、应急处理保障、其它等六章,包含二十三条内容。

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实施“地域管辖,就近受理”,省、市、县(市、区)农机部门共同构成农机系统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处理网络。各级农机部门均应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农机质量管理和投诉监管机构负责人为副组长,农机质量管理和投诉监管机构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处理协调小组,统一协调本辖区内农机投诉监管机构受理的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处理工作机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机投诉监管机构。协调小组在同级政府和应急组织管理机构、上级农机管理部门领导下,做好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的应急处理工作。群体投诉有事故发生的,由农机部门协同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当向山东省农机系统所属的一个农机投诉监管机构,一次投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农机产品10台以上或参与人数30人以上,启动应急预案。对于一次投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农机产品20台以下(含)或参与人数50人以下(含)的群体投诉,市、县两级协调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由设区的市农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理;对于一次投诉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农机产品20台以上或参与人数50人以上的群体投诉,省、市、县三级协调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由省农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理。农机投诉监管机构负责人为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相应农机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对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处理不力,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有关人员,将建议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山东省农机产品质量群体投诉应急预案》的出台不仅进一步促进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管的规范化体系建设,还标志着山东省农机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平安农机、和谐农机”建设基础进一步完善。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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