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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采取“四项”措施 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
作者:鞍山市农机局    发布时间:2012-05-14 【字体:
 

日前,鞍山市农业机械化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令)《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57号令),进一步加强农机维修、销售市场管理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广大经营者、农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

一是要准确、严格把握《条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的监管范围、监管内容和监管职责,依法行政;二是要严格执行《规定》规定。严格执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前置审批制度;三是建立绿色通道,严格在《行政许可法》和企业登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时限内,为经营者及时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为之提供一流的服务和环境;四是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对违法经营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严格办理。

提交人:鞍山市农业农村发展中心农机发展装备部 高晨辉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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