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方便农民购买农机补贴产品,维护农民等购机者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经销我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供货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经销商管理。
第三条:对经销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第二章 经销商确认原则
第四条: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由列入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自主提出。
第五条:每个生产企业指定一个经销商作为我省农民等购置农机具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单位,作为结算单位的经销商(以下简称结算经销商)是该企业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总责任单位。
第六条:生产企业与经销商的经营、经销关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原则自主确定,自行承担经营、经销责任。生产企业自主指定结算经销商,自行承担资金结算(含财政补贴资金)风险责任。
第三章 经销商基本条件
第七条:经销商基本条件
1、在辽宁省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具有良好的企业完税记录和相关资质证明。
3、具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企业经营仓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4、具有“三包”售后服务和配件供应能力,能够满足一定区域内的售后服务需要。
5、企业管理制度健全。
6、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两年内无群体性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产品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
第八条:结算经销商基本条件
结算经销商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具有良好的企业完税记录和相关资质证明。
2、具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企业经营仓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第四章 经销商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