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是落实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我国农业机械装备水平、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农机工业振兴的重大举措。2004—2011年中央财政共安排补贴资金529.7亿元,带动地方和农民投入1596.7亿元,补贴购置各类农机具1672万台(套),受益农户达到1489万户,全国农机总动力增长了61%,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8年的增幅超过了政策实施前30年的增幅。2010年全国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了52.3%,标志着我国农业生产方式实现了由人畜力作业为主向机械化作业为主的历史性跨越。2011年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4.5%,连续六年保持2个百分点以上的增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扩大了内需,拉动规模以上农机工业产值年均增长超过20%,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在确保粮食生产“八连增”、农民收入“八连快”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逐年扩大,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的企业、经销商和农民越来越多,政策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如河北、广西等省区一些农机化主管部门干部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查处情况,引发社会关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有的方面对农机购置补贴运行机制提出了不同看法,有必要对政策实施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关于补贴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条规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新增补贴向主产区、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农机专业化组织);配套购置机具的(购置主机和与其匹配的作业机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在优先安排没有享受过补贴的农民的基础上,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规定,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从两年的方案可以看出补贴的对象没有变化,但对公平确定对象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基于资金额度有限,申请补贴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总是多于实际享受补贴的,因此公平确定对象,让享受不到补贴政策的也理解非常重要。
有关补贴对象方面基层实际操作中遇到以下问题:一是农民购机时间与资金下达时间不一致怎么公平确定对象?很多农民是“有钱不买半年闲”,多数农忙之前才购置,而补贴资金是按财政预算管理,下达时间与各地农时不尽不同。有的地方刚下资金,购买农户不多,快到农时季节,资金就早早用完。有的地方很愿意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确定对象。这容易给暗箱操作创造条件,容易出现农民不满意。二是怎么体现向农机大户、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有的地方优先满足重点对象的需要。三是农业生产企业能否享受补贴?四是异地农民能否享受补贴?解决或回答这些问题,涉及到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涉及防止机具倒卖问题。让人人享受,体现了公平,但没有足够的资金,也没必要家家买农机;让懂技术、会经营农机的享受补贴,使资金效益最大化,能优化发展方式,加快农机化发展。今后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一定要坚决采取定时定批公开摇号方式,给每个申请者同等的机会,实现人人平等;要用增量部分向重点对象倾斜,兼顾各方利益,提高政策效果。一定要妥善分配好大户、合作社与一般农户的资金额,以当地农民意见不大为标准;暂时不给企业购机进行补贴,让农民先享受政策的实惠,企业不要和农民争利益;在保证机具用到当地农业生产的前提下给异地来务农农民购机补贴。
二、补贴机具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规定,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补贴。2005年,中央专项资金补贴机具范围包括大中型拖拉机、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植保机械、收获机械、粮食干燥机械等六大类十八个品种的机具。补贴机型确定采取选型制,由部省农机管理部门采用竞争择优筛选的办法,确定补贴产品目录、确定最高限价供农民选择。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机具。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除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外,各地可以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各省(区、市、兵团、农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对比两年的规定,可以看出补贴的范围不断扩大、给地方的选择不断增加、取消了机具选型、尊重市场规律管理农机产品的价格。
在实际操作中反映有以下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希望扩大补贴范围,希望把皮带传动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以及大棚用结构等纳入补贴范围,助农民增收;二是有的地方希望减少补贴种类,缓解资金不足的矛盾,尽可能满足所有申请者需要;三是允许县级根据地方特点,突出重点进行补贴范围的取舍,容易出现有的地方按企业进行取舍,有出现权力寻租的可能,会坏了政策、毁了干部。
补贴种类范围的确定,是实现补贴宏观调控目标的手段之一。从农民角度来说,希望补贴范围越宽越好。但从政府角度,补贴资金有限,应该加强宏观引导,按照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的要求,突出重点和导向性,合理确定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具体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结构调整,主要补贴农业生产急需的关键环节的机具;二是促进农机化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广节能环保、高性能、复式作业机具的应用。如保护性耕作机具、秸杆还田机、插秧机等;三是技术成熟、安全可靠、服务到位的机具。按照农业部行业标准NY/T1640-2008《农业机械分类》规定,农业机械分14大类、71个小类、326个品目,目前仅规定13个品目不能补,可以说补贴范围已相当广,暂时没有继续扩大的必要。具体到一个省,补贴范围多大,要根据资金额的多少、地方农业生产的需要和农机化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应鼓励地方在优先保证粮食生产需要的前提下,适当控制补贴机具范围,尽可能满足申请者需要,减少供需矛盾、减少权利寻租可能、加快关键环节农机化的突破与发展。在资金有限情况下,对于技术不成熟、不好监管以及低值的机具暂不宜补贴。对于县级根据地方特点进行补贴范围的取舍,有利于加快农机化装备结构优化和改善,对于出现的弊端可以通过信息的公开、社会的监督、上级的监督等方式遏止。虽然2012年不允许县级对补贴机具的种类取舍,这只是权宜之计或者是矫枉过正。
三、补贴标准
确定适当的购机补贴比例是保障购机补贴政策有效发挥扶持、引导作用的前提。补贴比例太低,不足以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补贴比例太高,可能会导致农民购买过量农业机械,或者不珍惜保管机械,造成资源浪费。2005年规定,使用中央资金的补贴率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且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规定,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