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论证座谈会,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有关法学专家学者参加论证座谈会。河北省农业厅副厅长李永山汇报了《条例(草案)》起草情况。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荣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现行的《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相继颁布实施,国家也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文件,出台了很多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优惠措施,出现了现行的《条例》与上位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问题,亟需进行修改。
2010年10月经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研究,同意将《条例(草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被省政府列为力争2011年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在起草过程中,省人大农经委提前介入,就立法内容和条款设计给予具体指导。省人大常委会农经委、省政府法制办与省农机局多次进行立法调研,听取了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农机大户、合作组织代表的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荣在讲话中指出,农业机械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载体、重要物质保证和关键环节,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性工程。省委、省政府始终把“三农”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作为农机大省,需要一个法规对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进行规范,制定农机法规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