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向各基层单位及外来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机关各科室对局直属各基层单位及外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
第二条 机关各科室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科室来办事的人员。
第三条 对基层单位和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考完试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一)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当天办理,最迟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
(二)对于需要与其它科室办理或会同几个科室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要本科室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四)由科室提交局机关会议研究的事项,在两周内办理完毕。
(五)需要报经市以上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相关科室负责抓紧落实。
(六)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科室负责人汇报,或由科室负责人向局领导请示。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要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薄。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科室或主办人。主办科室或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第六条 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基层各单位和外来办事人员均可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不执行本规定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可向局绩效考核小组投诉。局绩效考核小组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对举报和投诉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和干部年度考核、晋级、升职等挂钩。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绩效考核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