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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苏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体现简政便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21 【字体:
 2015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农财两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会议和全省农机化工作会议相关精神指导下,进一步以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政策实施效能为原则,采取“品目管理、自主购机、乡镇受理、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办法,遵循“制约行政权力、顺应市场需求、强化社会监管”的政策实施要素,充分体现简政放权和便民服务,确保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安全高效实施。 

一是补贴对象“合理化”。江苏省确定的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为了有效将补贴资金用好用足,江苏省明确规定,补贴对象不含农业企业,补贴政策继续向粮食主产区、主要农作物机械化生产的关键环节、农机合作组织倾斜,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发展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确保水稻机插秧、秸秆机械化还田等重点机具和技术推广。

二是补贴品目“精简化”。根据“有进有退”的原则,对补贴机具品目进行动态管理,2015年补贴机具品目数量总体与上年持平,略有减少。2015年省级以上农机补贴资金总量趋紧,为保证农民购机即买即补(普惠)要求,将往年补贴销售量较少、市场需求不旺的,调出今年的补贴范围。通过汇总、筛选市县和相关单位需求,将一些生产急需、技术成熟机具列入今年农机补贴范围。经过调整,2015年全省农机补贴产品为10大类49个品目。

三是补贴标准“公平化”。为加快推进主要粮经作物农机化生产薄弱环节突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今年继续对列入补贴品目的机具敞开补贴,满足省域内所有农民的申购需求。通用类和纳入多个省份补贴范围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遵循“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其它非通用类和自选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超过江苏省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且江苏省规定,同一购机者年度内购置补贴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

四是补贴机具经销商确定“市场化”。减少行政干预,进一步发挥企业在确定经销商方面的自主权,江苏省规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是补贴产品“规范化”。根据农财两部实施方案要求,补贴产品与支持推广目录脱钩,在此基础上,江苏省进一步规范了补贴产品的出厂编号、补贴产品合格证、补贴产品标志标识、补贴产品的铭牌等要求,针对铭牌内容、铭牌印制、铭牌材质、固定、编号打印以及标识喷印等都作出明确详细规定,确保补贴产品可追溯性。

六是补贴办法流程“便民化”。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农民往返奔波。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自主办理购机手续,并与供货单位签订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拓印补贴机具铭牌,开具税务机打发票,而后到所在乡镇农机办理补贴申请手续。经乡镇农机部门受理,并现场核实购机者资格和补贴机具,录入补贴信息系统,登记建档。江苏省规定,县乡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30天内,完成相关受理、审核、出具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等工作;财政部门收到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20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民。以上措施,既体现了便民利民,又回归了市场化操作,也是对社会各界意见的回应。

七是工作职责“具体化”。省、市两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乡两级农机、财政部门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落实。将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县乡两级农机主管部门重点抓好政策实施过程,从补贴申请到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及需安装验收的农机)要逐台核实,“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县乡财政部门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及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并配合农机部门做好机具核查工作。购机者要对提交农机补贴相关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以小套大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供货单位要严格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不代办农机补贴手续,明示产品配置、价格,并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等。

八是补贴信息“公开化”。按照农业部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江苏省会同财政部门广泛深入宣传补贴政策,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各级农机部门按照规定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及时主动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县乡两级农机部门把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补贴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公示受益对象信息。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由乡镇农机部门汇总整理后,交县农机部门集中保管。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布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

 

提交人: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编辑: 责任编辑:辽宁省农机化信息网 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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